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明正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 呂文杰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
執行中) 林俊昇 邱文彬 本件被告所犯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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