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73號原告 謝豐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提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2年5月8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Z690066號裁決書為證。惟原告起訴狀內誤將「中正一分局交通隊」列為被告機關,應僅列「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機關即足,並應載明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代表人姓名( 楊金樹 )。又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訴訟標的(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2年5月8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Z690066號裁決】),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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