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 赫曉蒨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債務人前配偶及債務人之女三人之民國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自98年1月起迄今債務人於郵局、台北富邦銀行及華南銀行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7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為領取現金,亦應有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證明文件,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
6、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該汽車目前所在位
置,由何人使用,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
10、說明債務人借住女兒同學家以前之住所地址,現借住處所借住之起迄時間,平均每月支付水電瓦斯等費用約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計算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為釋明。
11、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地點,每日通勤方式、路線、里程數,及交通費每月須1,000元之明細及計算式。
12、說明債務人前配偶實際居住地址、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子女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並提出債務人與前配偶之離婚協議書影本。
13、提出債務人子女之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
14、債務人每月扶養費之支出應與債務人前配偶平均分擔,是每月扶養費用超過3,417元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計。又債務人之女年滿20歲成年後,即有謀生能力,而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且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下,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是於債務人之女成年後,債務人即應免除負擔其扶養費3,417元,併此敘明。
15、債務人應依上開說明,提出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16、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人積欠多達10家金融機構,高達292萬2,780元之債務。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上開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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