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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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告 范淑惠 被告 蕭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出資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並委託友人 黃瑞耀 全權處理,於105年12月間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惟系爭房地自始即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方為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原告於107年3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惟遭退件,故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原告終止兩造間就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類推適用民法549條第1項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綜上所述,並聲明:
1、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無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房地買賣訂購證明單、付款表、105年12月25日撥款委託書、支票5紙、本票1紙、存摺明細與存證信函等資料影本為證,且核與證人黃瑞耀、 黃士紋 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證述之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5頁、第13至44頁、第88至94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房地由原告出資購買,並由原告居住使用,另有考量,始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等情,業已如前所述,堪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有成立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存在,原告並得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隨時終止雙方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則原告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兩造間就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7年9月1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所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於107年9月2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以,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業已終止,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即歸消滅。從而,原告本於其為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而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併依同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
┌─────────────────────────┬────────┐│107年度重訴字第338號││├─┬───────────────────────┼────────┤│編│土地坐落│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桃園市│平鎮區│ 東金 ││337-13│全部(1分之1)│││││││││├─┼───┴────┴───┴───┴──────┼────────┤│2│基地坐落│權利範圍││├───────────────────────┤│││建物門牌│││├───┬────┬───┬───┬──────┤│││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建號│││├───┼────┼───┼───┼──────┼────────┤││桃園市│平鎮區│東金││443│全部(1分之1)││├───┴────┴───┴───┴──────┤│││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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