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景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他字第3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配合刑法之修正及防制毒品之需要,有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於105年
6月22日修正公布第18條第1項,且依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上開修正係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非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所定不再適用之列,仍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景福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案件,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12826號起訴,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無罪,經聲請人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上訴緝字6號判決駁回上訴,未經上訴而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鑑定結果各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參(見執聲卷第3至4頁、第6頁),核屬第一、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承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雖經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儘可能將原送驗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原送驗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是就該5只包裝袋均應與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第一、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耗損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至聲請意旨所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鑑定結果呈未檢出任何管制藥品或毒品成分,此有該中心104年11月6日航藥鑑字第10410942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執聲卷第3頁),又依卷內相關事證,亦無其他證據可認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本院自難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白色結晶│1袋│實秤毛重0.8640公克(│││││含1袋),淨重0.6780│││││公克,取樣0.0231公克│││││,餘重0.6549公克,鑑│││││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聲卷第3頁)│├──┼──────┼─────┼──────────┤│2│白色結晶│2袋│實秤毛重2.1100公克(│││││含2袋),淨重1.7150│││││公克,取樣0.0208公克│││││,餘重1.6942公克,鑑│││││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聲卷第3頁)│├──┼──────┼─────┼──────────┤│3│白色結晶│1袋│實秤毛重0.6850公克(│││││含1袋),淨重0.4910│││││公克,取樣0.0269公克│││││,餘重0.4641公克,鑑│││││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聲卷第3頁)│├──┼──────┼─────┼──────────┤│4│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6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1公克,│││││鑑驗含海洛因成分。(│││││見偵聲卷第6頁)│└──┴──────┴─────┴──────────┘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白色結晶│6袋│實秤毛重39.2280公克│││││(含6袋1標籤),淨│││││重37.2690公克,取樣│││││0.1317公克,餘重37.│││││1373公克,鑑驗未檢出│││││含毒品成分。(見偵聲│││││卷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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