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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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欒明文 被告 蕭林卿
蕭清財 蕭羅寶蓮 蕭政國 邱顯祥 蕭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系爭土地分割前之面積為1,024.65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3/18,參酌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5,565元(計算式:4,6001,024.651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