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437號債權人 洪貴枝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吳麗琴 住高雄市○○區○○街○○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宜竫高健哲李羚榛 (原名: 李恩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高健哲之住居所地。
二、債務人高宜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健哲、李羚榛(原名:李恩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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