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光德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02年度原易字第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限制出境、出海,然因聲請人住在緬甸之奶奶病危,希望准予解除出境,且聲請人目前僅中華民國單一國籍,如有需要會全力配合等語。
二、按限制被告出境,乃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訴訟程序之進行。又限制出境之處分,既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中,因查得聲請人係緬甸國籍之外籍人士,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民國101年11月22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在卷可佐,而經本院於101年12月4日以雄院 高刑俊 101審易字第2827字第00000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出海在案。
(二)聲請人雖稱其緬甸親人病危云云,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且查聲請人並無本國戶籍資料,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經本院電詢聲請人結果,聲請人亦表示並未取得本國身分證,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可參,是聲請人所稱請求解除出境等由,均難憑信;且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仍否認部分犯行,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證據,審判程序並未終結,且無法排除被告於出境後即不再來台之高度可能性,本院審酌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及證據調查之需要,認上開為保全被告到庭接受審判之限制出境處分,仍有必要,是本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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