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紫涵 選任辯護人 邱江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紫涵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里○○鄰○○○路○○○號2樓之3」。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紫涵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101年度偵字第30632號),嗣被告因逃匿而經本院通緝,緝獲歸案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2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因未收受傳票始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絕無逃亡之虞,且有一子就讀國小四年級,需被告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羈押訊問時固否認前開竊盜犯行,惟經本院審酌全案情節事證,仍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然依被告涉案情節程度、造成法益侵害大小、逃亡可能性、家庭及經濟狀況、現有固定住所等因素,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惟為擔保聲請人日後確能依期到案,接受本案審理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爰准於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2樓之3」。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