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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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6年4月24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4月30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白粉1包,經送鑑定,以電子天秤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等鑑定方法,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重量
0.2216公克(淨重),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96年4月4日安鑑字第0960000464號函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3頁),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 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