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43號聲請人金富利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二聲請人共同代理人乙○○住臺北市○○○路○段○○號十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六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43號│├─┬─────┬─────┬────────┬─┬──┤│編│票據權利人│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股數││號││││數││├─┼─────┼─────┼────────┼─┼──┤│01│金富利投資│福座開發股│79-NX-000009│1│250│││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02│金富利投資│國寶服務股│94-ND-0000000│1│1000│││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03│甲○○│福座開發股│79-NX-000001│1│500││││份有限公司││││├─┼─────┼─────┼────────┼─┼──┤│04│甲○○│國寶服務股│94-ND-0000000至│4│4000││││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5│甲○○│國寶服務股│94-ND-0000000至│5│5000││││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6│甲○○│國寶服務股│94-NX-0000000│1│151││││份有限公司││││├─┼─────┼─────┼────────┼─┼──┤│07│甲○○│國寶服務股│94-NX-0000000│1│459││││份有限公司││││├─┼─────┼─────┼────────┼─┼──┤│08│甲○○│國寶服務股│94-NX-0000000│1│127││││份有限公司││││├─┼─────┼─────┼────────┼─┼──┤│09│甲○○│國寶服務股│94-NX-0000000│1│250││││份有限公司││││├─┼─────┼─────┼────────┼─┼──┤│10│甲○○│國寶服務股│94-NX-0000000│1│500││││份有限公司││││├─┼─────┼─────┼────────┼─┼──┤│11│甲○○│國寶服務股│94-NX-0000000│1│500││││份有限公司││││├─┼─────┼─────┼────────┼─┼──┤│12│甲○○│國寶服務股│94-NX-0000000│1│250││││份有限公司││││├─┼─────┼─────┼────────┼─┼──┤│13│甲○○│國寶服務股│94-NX-0000000│1│25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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