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3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4│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5│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6│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7│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8│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9│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10│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基金│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