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828號

聲請人 廖哲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秀媛 間返還土地所有權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萬捌仟玖佰壹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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