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玉佩 債務人 吳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即債務人黃玉佩於民國92年12月8日邀同債務人即債務人吳俊明向債權人訂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貸款總額為63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5%計息,詎料債務人即債務人黃玉佩僅繳納本息至94年5月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1,79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即債務人吳俊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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