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年11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4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27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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