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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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借貸、信用卡、現金卡契約,致積欠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5,348,975元,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民國95年年中,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7月起,以分120期,無利息之方式償還,依協議每月應償還44,575元。惟因需與2位兄弟共同負擔父母 鄭德鴻鄭龔秀花 之扶養費,且配偶無工作,尚需扶養配偶 余素寬 及子女 鄭依婷鄭光耀 ,而95年、96年每年平均所得僅729,591元(【810,728+728,454】÷2=729,591),財產僅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則扣除上開需支出之扶養費及本身之基本開銷後,已無能力償還上開協議金額,是聲請人自96年10月起即無力依上開協議償還,此乃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上開積欠銀行債務、收入、所有財產及配偶無工作之事實,已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各1份、所得資料清單4份、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份為證(詳卷第16頁至第19頁、第138頁至第149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135頁至第137頁),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所有之上開車輛為82年出廠,有行車執照1份附卷可按(詳卷第
155頁),車齡已久,價值自屬有限,則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認定。
四、聲請人就其主張上開需扶養情形,亦已提出戶籍謄本3份為證(詳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56頁至第157頁),經核亦無不符,同堪信為真實,因其依原有工作之每年收入金額僅高於協議償還金額194,691元(729,591-44,575×12=194,691),而依96年所得稅法規定每人每年免稅額即最低之生活標準為每人每年77,000元,則聲請人本身之生活費及扶養上開受扶養人之費用合計需359,333元(77,000×【4+2/3】=359,333,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聲請人主張扣除本身生活費及需支出之上開扶養支出後,已無力償還上開協議金額,即無不符。而其另主張已依協議償還數月之事實,亦有上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附卷可稽,尚無不符,且如上所述,聲請人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係因客觀收入不足所致,非因協議後故有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則應認聲請人已盡償還之誠意,上開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已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銀行消費借貸、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債務金額未逾1,200萬元,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有查詢表附卷可稽(詳卷第118頁、第119頁),而如上所述,已不能清償債務,且前雖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則其聲請更生,依上規定所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19日中午12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08,073元│現金卡、信用卡│├──┼────────────┼────────┼─────────────┤│二│中華商業銀行│144,823元│現金卡、信用卡│├──┼────────────┼────────┼─────────────┤│三│友邦新用卡│178,294元│信用卡│├──┼────────────┼────────┼─────────────┤│四│日盛國際商業銀行│85,007元│信用卡│├──┼────────────┼────────┼─────────────┤│五│台北國際商業銀行│426,308元│消費借貸│├──┼────────────┼────────┼─────────────┤│六│富邦商業銀行│104,991元│信用卡│├──┼────────────┼────────┼─────────────┤│七│台新銀行│1,366,266元│信用卡、現金卡、消費借貸│├──┼────────────┼────────┼─────────────┤│八│台灣土地銀行│158,495元│現金卡│├──┼────────────┼────────┼─────────────┤│九│台灣新光銀行│108,145元│信用卡│├──┼────────────┼────────┼─────────────┤│十│玉山商業銀行│22,960元│消費借貸│├──┼────────────┼────────┼─────────────┤│十一│萬泰商業商業銀行│979,844元│消費借貸│├──┼────────────┼────────┼─────────────┤│十二│運通信用卡公司│193,014元│信用卡│├──┼────────────┼────────┼─────────────┤│十三│國泰世華銀行│146,875元│信用卡│├──┼────────────┼────────┼─────────────┤│十四│復華商業銀行│72,241元│信用卡│├──┼────────────┼────────┼─────────────┤│十五│新竹國際商業銀行│232,708元│信用卡、消費借貸│├──┼────────────┼────────┼─────────────┤│十六│萬泰商業銀行│255,976元│現金卡│├──┼────────────┼────────┼─────────────┤│十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7,937元│信用卡│├──┼────────────┼────────┼─────────────┤│十八│聯邦商業銀行│57,018元│信用卡│├──┴────────────┼────────┼─────────────┤│合計│5,348,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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