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紘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1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榮紘因違反商標法等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1年6月9日確定等情,有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經鑑定屬仿冒品,有告訴人英諾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商品比照圖、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1年6月9日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該案扣案之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1件,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告訴人英諾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商品比照圖、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