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33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永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林永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0日下午│101年2月4日晚上││││4時25分為警採尿│10時10分起回溯96││││時往前回溯96小時│小時內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294號│度毒偵字第11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中簡字第│101年中簡字第│││││1470號│145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101年7月2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中簡字第│101年中簡字第│││││1470號│1452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日│101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署101│2.臺中地檢署101│(高股)│││年度執字第7933號│年度執字第9331號│執行期滿日│││││10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