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 鄭其昌 代理人 林清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2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及聲請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79NX0000000│股票│1│900││││第一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同)││││││├─┼────────────────┼──────────────┼────┼───┼────┼───┤│2│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90││├─┼────────────────┼──────────────┼────┼───┼────┼───┤│3│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247││├─┼────────────────┼──────────────┼────┼───┼────┼───┤│4│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123││├─┼────────────────┼──────────────┼────┼───┼────┼───┤│5│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36││├─┼────────────────┼──────────────┼────┼───┼────┼───┤│6│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74││├─┼────────────────┼──────────────┼────┼───┼────┼───┤│7│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78││├─┼────────────────┼──────────────┼────┼───┼────┼───┤│8│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82││├─┼────────────────┼──────────────┼────┼───┼────┼───┤│9│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86││├─┼────────────────┼──────────────┼────┼───┼────┼───┤│1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股票│1│90││├─┼────────────────┼──────────────┼────┼───┼────┼───┤│11│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股票│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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