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高健祐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高健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檢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健祐請求刑事再審,並未附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及證據,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爰命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案再審即不合法,將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