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0號附民原告 鍾佳靜 附民被告 張育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共犯 郭人豪林以禮 部分,已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貽明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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