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承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換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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