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外患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外患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更㈡字第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原任職於海軍,曾擔任艦艇輪機長、海軍總部後勤署艦政組計劃官、艦管室綜合計劃組副組長,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調至後勤署艦造組服務,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調離後勤署至艦管室(現海軍總部武獲室)服務,其於任職後勤署期間,負責主管後勤維護能量建立、艦艇修護及新造艦艇建造等業務;任職艦管室期間,負責海軍之「靖海計劃」業務,七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自軍中退伍,嗣於八十年九月間組成達塞德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六樓)自任負責人,從事水泥卸船機、船舶機電設備之進口買賣、維修等業務。竟於退伍後,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八十年九月間利用任職於邁揚企業公司之機會,取得德國EKO公司提供海軍參考之「靖海計劃整體後勤支援外交資料(LOGISTICSUPPORTANDINTEGRATEDSYSTEMTRAININGFORMPOV)兩本」如原判決附表㈠編號屬國防上應秘密之軍機資料,得手後予留存收集,以為其開展公司業務之參考。另於八十二年六、七月間因業務上之機會,並利用舊識之關係,得以時常進出海軍總部,先後多次前往海軍總部後勤署艦政組辦公室,由該組副組長 周安 依上校(由軍法機關另案辦理)處,收集我國海軍在國防及軍事上列入機密等級,如原判決附表㈠項次編號7㈠、㈡、8、9之「靖海計劃PA2860F-P2購案研議出口可行性方案會議說明資料」一份、「海軍購案預算統計表」、「1052諾克斯級巡防艦租借案駐長堤接艦官兵九月份工作報告」、「美國海軍施工系統司令部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有關PPG-2級軍艦維修項目清單兩份」等軍機資料,均存放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六樓其住處及台北市○○路○○○號六樓其辦公處所,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台北市憲兵隊台灣軍管區司令部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搜索而查獲等情,因而論處上訴人連續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謂上訴人於八十二年六月間自 周安依 上校處取得如原判決附表㈠項次編號7之㈡及編號8、9之文書時,知悉上開文書係屬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因該文書封面記載有「機密」,會後收回之字樣)云云。但按上開文書其中編號7之㈡及編號8,扣案時並無封面,編號9則未有「機密」之記載,業據原審前審前往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原審訴字卷第八十頁反面,另參原判決附表㈡編號七之㈡及編號九)。原審此部分之論述,與卷內資料不相符合。㈡原判決附表㈠項次編號部分,上訴人主張該文書係德國KEO公司於八十一年間所寄交,委其與我國海軍協調,促成與該公司之採購合約云云(偵字第三六五九號卷第三十四頁、第一○四頁、第二○一頁),而該文書經原審前審勘驗結果,並未「載明機密」(原審訴字卷第八十一頁,另參原判決附表㈡編號十),如果無訛,則該文書既非來自國防部或其所屬單位,復未有「機密」之記載,上訴人是否知悉該文書之係屬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如何知悉﹖實情究何﹖原審未深入詳予查明,細心勾稽,遽行判決,自不足以昭折服。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認仍應發回更審,期臻翔適。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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