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親字第49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乙○○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陳述 略稱:原告乙○○係民國(下同)00年0月0日生,被告與原告並無親子血緣關係,卻於95年3月10日認領原告為其子,兩造曾經同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民總醫院)採樣進行親子鑑定,已可排除兩造間之親子關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97年3月13日(IZ000000000))親子鑑定報告、戶籍謄本附卷。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並無親子關係壹節,業據原告提出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97年3月13日(IZ000000000)親子鑑定報告及戶籍謄本在卷。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洵堪信為真實,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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