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庚○○○○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0。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及被告陳報,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新臺幣2,100元後外,尚有新臺幣6,6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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