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被告戊○○
丙○○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