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張天賞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前原告與被告 机瓊惠 、 楊碧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