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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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 周立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陸仟壹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