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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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佑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佑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佑辰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7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佑辰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
104年12月3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2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3月9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08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24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2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月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3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①、③案經本院於106年5月24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29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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