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365號上訴人康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錦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被上訴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蔡孟真 律師
參加人庭茂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信沂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3日前提出辯論意旨狀,非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上訴人發明第I298015號「低硝酸鹽蔬菜暨其栽培系統及方法」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符合民國92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至第4項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應明確及充分揭露之規定,惟被證1之先前技術說明書第24頁實質上已揭露使用溫室栽培法,於採收前數日改為僅噴灑水分,使蔬菜自然代謝降低硝酸鹽濃度方法之技術特徵,被證2之先前技術則揭露一溫室培育蔬菜之裝置,包括實質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之水耕種植區、營養液供應、回收系統及實質相同之全部細部設備。又各國蔬菜硝酸根殘留標準為一周知之標準,被證3之論文已揭露即使自然生產之蔬菜,其硝酸鹽含量以硝酸態氮濃度計已可低於45ppm,遠低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界定之450ppm,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2均不具進步性,非屬92年專利法第78條之再發明。
且被證1先前申請案公開日92年10月16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6月8日,非申請在先,於系爭專利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亦無專利法第23條但書之適用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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