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聖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聖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6月、6月、2月、6月、6月、7月及6月(此部分聲請書誤載為6月、6月、7月、11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
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01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