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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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戊○○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己○○ 上開 被告因本院96年度自字第31號妨害秘密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許永煌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