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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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05號聲請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第71○○○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洪武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雄市第71○○○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最新組織核備或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