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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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98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8年度除字第7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陳玲蘭永豐商業銀行 三興 │6,819元│97年10月13日│AA0000000│3個月││││分行│││││├──┼─────────┼────────┼─────────┼───────────┼────────┼────────────┤│002│ 李宗勳新加坡商星展銀行│38,974元│97年10月8日│BB0000000│3個月││││敦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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