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以意圖散佈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CD光碟共壹佰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處。爰審酌被告 素行 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CD光碟(共一百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附表:
編號光碟名稱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發行權人
蔡淳佳 首張專輯十七談心新力哥倫比亞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SHOWYOURLOVE十三SHOWYOURLOVE環球國際
蔡依林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黃品源十二海浪滾石國際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任賢齊八 兄弟滾石國際
天使兄弟小白臉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彭佳慧 八說真的博德曼
說真的股份有限公司
巫啟賢十五團圓博德曼
感動股份有限公司
林曉培九 有你的快樂艾迴
有你的快樂股份有限公司
八何日君 再來九上了天上華國際
李翊君股份有限公司
張震嶽放屁魔岩唱片有問題股份有限公司
十溫金龍一國語演奏版金豬唱片錄音帶
二胡金賞第一集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溫金龍一台語演奏版金豬唱片錄音帶
二胡金賞第一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壹佰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