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琦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425,709元,應繳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