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何春清 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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