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朝枝(原名陳信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朝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殺人等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