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8號再審原告 余秀鳳 再審被告科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芳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20元,應徵同一審級(即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江世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