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達青 (原名: 張達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包含兄弟姊妹,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 張勝騏 之101年、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應陳明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
五、聲請人應提出房屋貸款之所有資料,包含貸款借貸契約、繳納貸款之匯款單或銀行扣款資料。
六、聲請人應提出資料陳報法達通商社是否仍在營業?若否,何時廢止、撤銷或停止營業?又聲請前5年即自民國98年11月
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上開企業社、獨資商號等營業額每月平均是否達新台幣20萬元或20萬元以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八、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邱仲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