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仁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15號、105年度執字第725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167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仁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羅仁佑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羅仁佑就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年在案,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4月4日│104年10月9日│104年10月9日、│││││104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027號│24951、28580號│24951、285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20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7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20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28日│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備註│888號(發監執行中)│7255號(編號2、3定應執│7255號(附表編號2、3定││││行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0日│104年9月24日│104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951、28580號│24951、28580號│24951、285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備註│7254號(編號4至10定應│7254號(編號4至10定應│7254號(編號4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變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9日(2次)│104年10月9日(2次)│104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951、28580號│24951、28580號│24951、285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備註│7254號(編號4至10定應│7254號(編號4至10定應│7254號(編號4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罪名│變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951、285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備註│7254號(編號4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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