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57號

原告 蔣鈞

被告 陳彥穎

訴訟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居所地在「臺南市官田區」,有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民國113年7月10日南藝材設字第1130006406號函檢附之被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及其本院訊問時所陳,被告分別於111年6月15日、111年9月28日、111年10月15日、111年11月28日、112年1月16日分別在IG聊天室傳送性別及帶有性意味之語言與原告,侵害原告貞操、名譽權,嗣原告於112年9月後始遷居臺中市(原告同年9月前居住在臺南市),是本件之侵權行為地及結果地均應在臺南地區,且依起訴狀所附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定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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