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健輝 (原名 郭愛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債權讓與聲請人,請補正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相對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