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187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林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之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簡易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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