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51號原告 林志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瑋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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