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曆基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李忠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112年4月10日160,000元0404261嘉義縣竹崎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