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 龔文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俊雄駿昌交通有限公司間因101年訴字第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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