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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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告 許全銘 即 許全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對於被告有新台幣(下同)208萬6,092本息之債權,被告拋棄對於訴外人 蘇秋萍 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無償行為,有害其債權,而訴請撤銷該法律行為,原告復主張被告婚後財產為0,訴外人蘇秋萍婚後財產有門牌台南市○○區○○路○○○巷○○號房地價值183萬4,672元,被告對於訴外人蘇秋萍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價額為91萬7,336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應屬可採。本件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1萬7,33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