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 江定遠 法定代理人 李敏華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江永金賴奕澍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江定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之規定,於自訴案件亦準用之。再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自訴人江定遠對被告江永金、賴奕澍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自訴之法律上必要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及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仍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鄭彩鳳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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