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政凱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叁柒公克、零點捌貳公克各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政凱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79號為不起訴處分。
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含袋重分別為0.37公克、0.82公克)經警以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反應,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0.37公克、0.82公克各1包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